國家語言文字
—— Work summary report ——
語言文字是文化傳承的載體,是國家繁榮發展的根基。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國家對現行漢字進行整理和簡化,制定公布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漢字簡化方案》《簡化字總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標準。2000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定規范漢字為國家通用文字。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國家語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精神,加強我校語言文字工作,使全體師生、家長熟悉并掌握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范標準,我校將開展各項語言文字專項教育宣傳活動。
目錄
一 方針政策
二 法律法規
三 規范標準
方針政策
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則,一貫堅持語言平等政策,積極維護語言的多樣化與和諧統一。
01方針<<<<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語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和法令,促進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繼續推動文字改革工作,使語言文字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02基本政策<<<<
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文字歧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國家大力推廣、規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努力構建和諧語言生活。
03一般政策<<<<
國家保障公民的語言權利,為公民學習、使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國家保障少數民族語文的使用與發展;重視并保護弱勢語言和弱勢群體的語言;加強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國家推廣普通話不是為了消滅方言,方言在一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將長期存在;國家重視提升國民語文素質;國家重視語言資源保護。
法 律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共同確定了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語言歧視;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國家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文字;國家堅持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等基本語言政策。
國家實行這些重要的語言政策,保證了各民族語言和諧發展,對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一、法律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標準。
第十八條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采取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五)《掃除文盲條例》第六條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六)《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七)《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
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二、文件摘錄
(一) 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
重視培養學生收集處理信息的能力、獲取新知識的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以及團結協作和社會活動的能力。
(二)全面推進學校語言文字工作,各級種類學校特別是中小學、師范院校要繼續把說好普通話、寫好規范字、提高語言文字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
(三)《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
要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推廣普通話、用字規范化工作,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話、用字規范化納入教育教學要求,提高學生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和規范意識。
(四) 轉國家語委《關于當前語言文字工作的請示》(國發[1992]63號):
實現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發展科學技術的一項基礎工程,對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推廣普通話,學校是基礎。學校用語一律使用普通話。學校和社會的推廣普通話工作要互相結合,互相促進。
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摘錄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規 范 標 準
圍繞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大力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進一步擴大《漢語拼音方案》的應用范圍,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應用能力。國家語言文字工作以學校為基礎,以黨政機關為龍頭,以新聞媒體為榜樣,以公共服務行業為窗口,注重發揮城市的輻射帶動作用。
通過普通話水平測試、推廣普通話宣傳周、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語言文字規范化示范校建設、中華經典誦讀行動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監督語言文字社會應用和語言文字工作的體制和機制,普通話和規范漢字普及程度、應用水平顯著提高。
全社會要共同努力,營造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良好的語言文字環境。